你好!我公司是才成立的外资企业,收到高新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给我公司的“关于同意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批复里面说“注册资本到位后,应及时验资,并将验资报告报送我委备案。接此批复后速于三十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我想请问一下,备案在哪个窗口办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注册登记手续又在哪个窗口办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谢谢!
你好,贵公司仅需将验资报告递交到高新区管委会3楼政务大厅6号窗口备案即可,联系电话是82829880。
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如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外资登记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报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机审批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在本表内填写)
1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备注:
1、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或由股东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2、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3、第2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第3项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第6项、第7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8、第8、9项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9、第10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宾馆、饭店鲜章)。
10、第11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第12项仅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第13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发起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发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经办单位:高新工商局
经办处(室):管委会3楼政务大厅116号窗口
联系电话:85196411